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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企业中小学校)工作,切实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第三批企业中小学校的分离移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离移交范围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所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省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各有关省属企业(名单附后)自办的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破产企业学校及联办学校。
  二、政策依据
  第三批分离移交企业中小学校的主要政策依据是2006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文件之一《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6〕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关于联办学校,规定凡是在联办学校岗位上离退休的教职工及目前仍在联办学校任教的教职工,按照现状移交主办学校,其余人员由企业自行消化。移交人员的经费按照《实施意见》中的规定办理。
  三、进度要求
  第三批企业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2006年9月底前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开始对企业中小学校实施正常的管理,200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第三批企业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一)第三批企业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民政府省属企业学校分离移交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分离移交工作的牵头指导,组织实施省国资委出资的省属监管国有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分离移交工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所管的省属国有企业自办普通全日制中小学校的分离移交工作。
  (二)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省属国有企业均要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分离移交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省属监管国有企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相互配合,工作中必须无条件执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从全省国企改革的大局出发,以党性、组织纪律性保证政令畅通,确保第三批企业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圆满完成,确保社会稳定及教学秩序顺畅有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附件:第三批有关分离移交企业中小学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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