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加大契税征管力度,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征收管理手段不力、相关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契税征管制度不完善、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契税按时足额入库。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契税征收管理,强化地税部门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确保契税收入稳定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契税不仅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对于调控房地产交易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部门配合和源头控管,全面掌握契税税源信息,建立严密、完整的房地产税收管理链条,不断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加大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契税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力度,维护好房地产税收征收秩序,全力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地税、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契税协调领导组,组长由一名政府领导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地税部门。契税协调领导组要定期举行联席办公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搞好协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契税直接征收,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部门的办公场所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建立健全契税税源档案及房地产税收税源数据库。要简化办税程序,采取纳税人直接到指定地点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优化纳税服务环境,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对从相关部门获取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的目的,并负保密责任。在征管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部门,以便加强土地、房地产管理。要按月将房地产税收的征收管理有关信息向同级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