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代理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情况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国家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
第五条 (主要审计内容)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
(四)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绩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有关部门职责)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计划、经济、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土地、房产、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审计机关。
第七条 (审计组织方式)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在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告知建设单位。
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不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30日内应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参审经费)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或者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