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2006年3月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6年3月24日公布,自2006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以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管辖)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