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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已经200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黄智权
2006年4月14日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企业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

  项目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类别和规定的备案权限,向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五条 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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