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
《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 (领取光荣证条件)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 (换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