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不断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2、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3、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地税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设区市地税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审批的减免税同时报省局备案。
第八章 地方税收减免绩效评估和统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管理,积极探索减免税绩效评估办法,努力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调节经济发展生产所起的作用。凡属报批类减免税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应于年度终了45天内,向省地税局上报减免税绩效评估报告。市县地税局要自行确定绩效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对享受税收减免税的纳税人的跟踪调查,掌握减免税的基本情况,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设立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台账(实行Excel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并用),详细登记本辖区内纳税人减免税的批准时间、文号、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必须加强减免税会计核算工作,对所有减免税资料,税政部门要及时传递给办税服务厅会计核算岗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通过局域网按月将本级分税种减免税统计表汇总,于次月10日前上报上级地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统计表应注明报批类和备案类项目。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地税机关应在每年4月底前书面向设区市地税机关报送上年度减免税统计表和总结报告。设区市地税机关应在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省地税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