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税收减免税申请备案表,包括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条件、减免税金额等。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十二条 报批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书面资料,各税种减免税分别按如下要求报送资料:
1、营业税类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和理由、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或其他经营许可证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2、资源税类
向当地县(市、区)地方主管税务局提交的受灾损失情况统计表及申请报告。
3、企业所得税类
(1)书面申请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表》,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4、财产行为税类
(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理由、年限、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
(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十三条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并附送主管人员的调查报告和地税机关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地方税收减免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报批类减免税,必须通过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有权审批机关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分局(所)接到办税大厅转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必须对申请内容逐项核实,并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深入企业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报县(市、区)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