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税收减免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按照税种具体划分如下:
1、营业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他涉及营业税减免的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2、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为报批类减免项目。
3、企业所得税: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报批类减免税;取消审批手续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具体见附件一)。
4、财产行为税:对困难企业(经营性亏损、微利、自然灾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为报批类项目;其它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项目为备案类项目。
第四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备案类减免税由纳税人直接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条 报批类减免税分税种按下列权限执行:
1、营业税: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减免,属于个体性质的税收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属于企业性质的税收减免,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需要减免资源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会省财政厅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企业所得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其主管县(市、区)地税局审批;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万元-200万元(含)的,由主管设区市地税局审批;省局直属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纳税人年实现企业所得税超过200万元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4、财产行为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第五章 地方税收减免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类减免税执行之前,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