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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33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条件和备案类项目
   2、地方税收涉税审批表样(略)

  二00六年三月十三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的管理,建立地方税收减免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地方税收减免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依法行政的原则。地方税减免的执行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一方面既要坚持依法治税、按章办事,另一方面又要用好、用足、用活减免税政策。
  第三条 集体审批的原则。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必须坚持集体审批制度,确保减免税工作公正、公开、公平。
  第四条 效率及时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和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报告后,要及时办理。对资料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五条 程序规范的原则。纳税人申报减免税的资料要规范统一,地税机关审批(申报)减免税的程序要规范,资料统计和归集管理要规范。
  第六条 权责统一的原则。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实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地方税收减免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地方税税款的,属于地方税减免税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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