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过初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的。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中级技术等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的;
(二)经过中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的;
(三)从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并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职业工作的。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高级技术等级资格:
(一)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4年的;
(二)经过高级技术等级培训结业的;
(三)高等院校、技工学校高级班的毕业生并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的。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技师:
(一)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
(二)为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前六名的获奖者,省级技能竞赛前六名的获奖者,本市市级技能竞赛前三名的获奖者;
(三)为省级、本市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第二十条 具有技师资格,并在技师岗位连续受聘3年以上或累计受聘5年以上者,可申请报考高级技师。
第二十一条 确有技术专长,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提前或越级申请报考条件的,经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提前或越级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二条 报考人员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报名,经资格审查后,交纳鉴定费并领取准考证。
鉴定机构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由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考评组实施。
考评组的考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对同一职业的每次考核,其考评人员必须轮换,轮换人数不少于考评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