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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港外导流防沙堤管理暂行办法(2005修正)


  (三)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

  (四)在保护区范围内锚泊、系缆;

  (五)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立增养殖场所;

  (六)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和预留港区内从事开发建设;

  (七)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进行捕捞作业;

  (八)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九)在堤体及陆域上堆放或倒运物资,停放危险品;

  (十)在堤体及陆域摆摊设点,占地经营;

  (十一)其它危害防沙堤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凡需在预留港区开采砂土的,建设单位应向汕头港监、市国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取沙量进行作业,并服从汕头港监、市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凡需在保护区和预留港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属使用堤体及陆域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属使用水域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汕头港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在保护区和预留港区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汕头港监、市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车辆、船舶和人员因管养、建设等确需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的,应报经汕头港监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权限给予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凡需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进行捕捞作业的,应报经汕头港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凡需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水域进行堤体维护和设置有关标志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15日内向汕头港监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防沙堤的养护建设经费,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防沙堤养护建设费解决。防沙堤养护建设费的来源包括:

  (一)在预留港区开采砂土的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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