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支撑性项目的谋划、筛选和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石家庄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集中财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重点
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支持的是列入市“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的主导产业、后续主导产业、基础产业中的支撑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具备自主创新能力、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项目,体现产业集群、集约高效、循环经济、节约型的项目,对财政贡献率高的项目,省部合作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安排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要遵循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结合国家、省专项资金、预算内资金及国债资金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支持重点统筹考虑。
二、支持方式
市政府对市本级必须保障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通过直接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对带有一定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项目,通过补助投资方式给予支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主导产业项目,通过资本金注入、贴息或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企业更新改造、科技创新项目,通过贴息、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条件和政策性银行重点支持方向的成熟项目,可通过上述方式或借款方式予以支持。
三、工作程序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管理和监督。
(一)每年12月底前,市发改委要会同市财政局、信息产业局、科技局等部门,按照规划和国家、省、市政府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安排方案(包括支持项目的原则、重点投向、具体要求和资金规模等)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