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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撤销公证书的若干规定[失效]

  六、撤销公证书的复查报告及《撤销公证书决定》、送达凭证均应存入原公证卷宗内一并归档。
  以上规定各地应严格遵守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附件一:
  撤销  公证书的决定

  (  )字第  号

  经审查,我处(或  公证处)于  年  月  日出具的 (  )  字第  号公证书,  与事实不符或适用法律有错误(或公证处办理公证过程中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  条的规定)。根据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  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予以撤销。该公证书从作成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        司法局(厅)申请复议。

  公证处(司法局)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撤销公证书备案表

  填报单位:      公证处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公证书编号  │          │ 出证时间  │           │
├────────┼──────────┼───────┼───────────┤
│ 公证书类别  │          │出证书使用地 │           │
├────────┼──────────┼───────┼───────────┤
│ 承办公证员  │          │ 审批人   │           │
├────────┴──────────┼───────┴───────────┤
│  被撤销的涉外公证书的使用情况   │                   │
├───────────────────┼───────────────────┤
│  被撤销的公证书的处理情况     │                   │
├───────────────────┼───────────────────┤
│  作出撤销决定的部门及文号     │                   │
├────────┬──────────┴───────────────────┤
│ 撤证方式   │                              │
├────────┼──────────────────────────────┤
│ 撤证理由   │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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