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夫妻双方合影照片,或夫妻双方单人照片各若干张。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四)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旅游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3.其配偶已死亡的,应提供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及配偶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再登记结婚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或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是学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第五条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重点审查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公证人员应调查核实。
第六条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结婚证、离婚证遗失的,申请人应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公证处经核实后,可证明该证书印章属实。不得仅根据实地调查为申请人出具上述公证书。
(二)对在第一部《
婚姻法》公布施行前按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为群众公认的,经调查核实后,公证处可依据调查事实为申请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三)当事人就其同意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已满16周岁未满21周岁的子女在港结婚的声明书申请公证的,公证处经审查后,可证明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字属实。但是,对于临时去港学习、工作、探亲、旅游或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的子女在港结婚的声明书,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
(四)审查发放结婚证的机关是否有发证权。外籍人、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由省、市级民政厅(局)或有涉外婚姻登记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