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就其同意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已满16周岁未满21周岁的子女在港结婚的声明书申请公证的,公证处经审查后,可证明当事人在声明书上的签字属实。但是,对于临时去港学习、工作、探亲、旅游或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的子女在港结婚的声明书,公证处不予办理公证。
(四)审查发放结婚证的机关是否有发证权。外籍人、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由省、市级民政厅(局)或有涉外婚姻登记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五)在国外登记结婚的申请人,要求国内的公证处为其出具结婚公证或夫妻关系证明的,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双方自愿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律,我国承认其婚姻有效,但婚姻双方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义务。上述人员回国后,为了去第三国而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公证处可凭当事人提供的,并经原婚姻缔结地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构认证,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但不能出具结婚公证书。
2.申请人已在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回国后如因某种需要申办结婚公证的,公证处可根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为申请人办理结婚公证书。
3.我国自费出国留学生在日本已办理结婚登记,为申请其配偶赴日,日本人境管理局应当承认日本国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件,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日使领馆或我国公证机关的结婚证明。对申请人的这类申请,公证机关不予受理。
(六)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在港登记结婚,回内地后,到公证处申办夫妻关系证明的,申请人在香港的配偶必须持香港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结婚证书,到我司法部注册的委托公证人处辨别真假,由其另行出具证明,并将双方的照片贴在公证书上,加盖钢印。公证处根据香港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结婚证书和我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为申请人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七)内地居民与澳门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内地居民委托他人到澳门婚姻登记局代办婚姻备案手续,申办委托书公证的,可以证明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名属实。
(八)对申请人要求办理“打算结婚声明书”公证的申请,公证处不予受理。
(九)对申请人要求办理“夫妻关系未破裂”公证申请,公证处不予受理。公证处可出具结婚公证书或夫妻关系公证书。
(十)对申请人要求办理“婚前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因婚姻史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取证也较困难,在办理有关婚姻状况公证后,不予办理上述公证书。但可以将原婚姻状况公证书和现存婚姻状况公证书装册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