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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出生公证试行办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试行办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夫妻双方合影照片,或夫妻双方单人照片各若干张。
  (三)办理离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四)办理未再婚公证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地有户籍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已出境的,还应提交护照或有旅游行证件、通行证(委托他人申请的,可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3.其配偶已死亡的,应提供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及配偶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未再登记结婚的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或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是学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第五条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重点审查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公证人员应调查核实。
  第六条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结婚证、离婚证遗失的,申请人应提供原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公证处经核实后,可证明该证书印章属实。不得仅根据实地调查为申请人出具上述公证书。
  (二)对在第一部《婚姻法》公布施行前按当时当地风俗习惯结婚,且为群众公认的,经调查核实后,公证处可依据调查事实为申请人出具结婚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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