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证明资料复印件;
5、变更后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必须及时登报声明,并立即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卫生许可证申请;
2、登报声明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原卫生许可证档案资料,内容与申请补办内容一致的,补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原许可证的载明内容不变。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后,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在卫生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更改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租、出借。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编号形式为:(XI药)健食监字[X2]第X3X4号。X1:发证机关的简称;X2:发证年(四位年号);X3:许可类别(S代表生产;J代表经营);X4:四位序列号。
第二十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各分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登记、整理、归档,并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