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单位名称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证明资料复印件;
5、变更后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6、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许可项目中的产品名称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5、委托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变更产品名称后的产品委托生产合同;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地址改变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重新申领。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地不在同一地址的,且注册地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注册地址可以变更;委托生产企业的经营地址可以变更。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