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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市药品监督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对生产企业提供的资料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查、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各分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经营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按照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现场审查标准(见附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上标明的地址,应与保健食品生产者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地址相一致。

  第十条 新增许可项目应按照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办理。

第三章 卫生许可证的延续、变更和补办

  第十一条 在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原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原卫生许可证证号不变。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旧证。

  逾期不延续的,原证自动注销。需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核发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生产企业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或正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产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7、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产品标识、说明书实样;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委托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种的资料。(第5、7项)

  (二)经营企业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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