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委托生产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0、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六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本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经营内容及场所向各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6、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7、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