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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
(2005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保证保健食品的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实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卫生许可。

  第四条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同一地址或同一生产、经营环境只能办理一个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二章 卫生许可证的核发

  第五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本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生产的方式、内容及场所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一)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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