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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委托生产企业的经营地址可以变更。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5、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立即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卫生许可证申请;

  2、登报声明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原卫生许可证档案资料,内容与申请补办内容一致的,补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原许可证的载明内容不变。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原生产、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卫生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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