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生产企业的经营地址可以变更。变更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前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5、变更后的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制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并收回旧证,原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变。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发给不予变更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立即到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补办卫生许可证申请;
2、登报声明遗失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报纸原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原发证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对原卫生许可证档案资料,内容与申请补办内容一致的,补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原许可证的载明内容不变。不符合补办条件的,发给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依法注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
(一)原生产、经营场所因拆除等原因不存在的;
(二)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卫生许可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