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产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7、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产品标识、说明书实样;
8、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委托生产企业不需要提供涉及品种的资料。(第5、7项)
(二)经营企业提交如下资料:
1、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6、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原发证机关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接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原发证机关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卫生监督记录所显示情况,进行卫生审核。现场审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20个工作日内,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的,制发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延续条件的,发给不予延续许可的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所载明内容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如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