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产品标签、说明书实际样稿。有注册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7、产品或试产样品近一年内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
8、已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复印件;
9、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11、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12、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3、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省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允许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且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同工艺的剂型或产品;以及具备保证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资料;
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证明;
2、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3、生产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
4、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复印件;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
6、企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复印件;
8、从业人员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复印件;(非新、改、扩建企业不用提供)
10、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
1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第六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北京市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市药品监督局分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