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京药监发〔2006〕22号)
根据
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废止。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有效实施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
《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