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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银象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白头山制药有限公司共用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的批复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银象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白头山制药有限公司共用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的批复
(京药监安〔2006〕49号)


北京银象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银象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白头山制药有限公司共用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的请示”收悉。因受环境保护等因素限制,为优化社会资源,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与集团内的天津白头山制药有限公司共用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车间。共用期间,你公司应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提取物质量。共用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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