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全过程的监督。包括:对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提出意见,参与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审核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提交管委会审议,监督管理中心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监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真实性、分配的合法性,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
市审计部门应加强住房公积金审计工作,对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政策是否得到严格执行,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加强对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管理,督促受托银行按规定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定期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帐。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允许或阻挠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向当地管委会和上级部门报告。
各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手续的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合规性,以及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受委托银行与管理中心签订有关委托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账户管理,建立资金流向监控预警制
各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开设,加强专户内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监督,在加强合规监督的同时,建立资金流向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机制,对管理中心使用资金时,有下列七种情形应及时记录、分析原因,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①发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贷款;②将住房公积金借给政府、财政及其他单位使用;③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证券公司账户、其他非受托银行账户或资金支付流向与管理中心业务范围明显不符;④支付大额款项和将资金支付到个人账户上没有付款依据;⑤以住房公积金向他人提供担保;⑥挪用住房公积金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⑦其他违规和可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五、严肃法纪,落实责任追究制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省建设厅、财政厅、省监察厅、审计厅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管理职权,进行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