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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级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主要从事社会公益研究和为社会科技创新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2.具有专业、学科、年龄结构优化合理,科技创新能力和公共科技服务能力较强的科研人员队伍。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4.单位经济状况良好,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辅助资金。
  5.有承担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各类计划项目等工作基础。
  6.行业主管部门在业务开展和经费匹配方面能够给予积极支持。
  7.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申报、遴选与审批

  第八条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省属科研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报送,不另行申报。
  第九条 省属科研单位预算主管部门负责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遴选,其基本工作程序:
  1.建立省属科研单位部门预算三年滚动项目库。
  2.组织专家对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从项目作用与效果、技术创新性与可行性、申报单位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步立项意见,送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属科研单位预算主管部门遴选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合省级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规定下达预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需由科研单位预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管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
  第十三条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坚持追踪问效,年度终了,项目实施单位须向省财政厅和省属科研单位预算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说明项目进度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省财政厅、省属科研单位预算主管部门对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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