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级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财教〔2006〕258号 2006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理财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5号)要求,为保障和支持我省科研事业改革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省级科研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归口省科技厅和省农业科学院管理的科研院所。
第四条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分类支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申请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有利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我省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有利于推动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有利于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
2.有利于促进科研体制改革。申请项目必须有利于省属科研单位面向改革方向加快发展,通过项目实施,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3.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申请项目必须有利于省属科研单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凝炼人才形成高水平科技人才队伍,多出、快出高水平、高效益科研成果。
4.有利于提高公共科技服务能力。申请项目必须有利于省属科研单位提高公共科技服务条件与能力。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科研院所的基础条件建设,即重点科研设备购置、实验室维修与改造、实验基地建设等项补助。通过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省属科研单位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和良好服务。
第六条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按部门预算三年滚动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省属科研单位申请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