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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四)市农产品安全办对申请使用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终审;

  (五)终审合格的由市农产品安全办授权申请人许可使用标志。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六)市农产品安全办对许可使用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编号形式如下:

  AQ-    ××   ××  ××××- ××××

  标志代码 产品分类 区县代码 产品代号  批准年度

  第七条 安全质量合格证体系由监测认评中心组织食用农产品安全认评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市农产品安全办将授权使用标志定期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标志一经授权使用,申请人可在产品、包装、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标志。

  第十条 标志使用权以证书指定的产品为限,标志使用人不得任意扩大标志产品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需扩大标志产品使用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扩大产品进行认评。

  第十二条 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实行年检制度,市、区县农产品安全办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者在生产中使用违禁品,或每年的例行产品抽检中,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市农产品安全办将取消其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监测认评站负责对标志使用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标志使用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市监测认评中心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权转让给其联营、合营企业或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人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对消费者反映有质量等问题的,市、区县农产品安全办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标志未经市农产品安全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对擅自使用标志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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