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2001年2月20日)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管理,保证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维护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的信誉及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由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品安全办”)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是表征农产品的安全性,经过监测认评证明其产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的证明标志。
第四条 标志使用原则为自愿申请,具有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为标志使用权的申请人。标志一经授权使用后,即对标志实行强制管理。
第五条 获得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的产地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的生态环境标准;
(二)必须具有并符合有关农产品安全的生产操作规程、规范;建立有效控制和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供应、销售等关键环节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
(四)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农产品安全包装和标签标准。
第六条 申请、考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区县食用农产品安全办提出申请,报送以下申请文件:
1、《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评审证明;
3、具有与申请项目相符的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安全性及产地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二)区县农产品安全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测认评中心(以下简称“市监测认评中心”);
(三)市监测认评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对产品进行抽查,对保证体系进行复核,复审合格后报市农产品安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