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布局总体设计必须遵循病、健畜禽隔离以及原料、产品、副产品、废弃物的转运互不交叉的原则。整个建筑群需划分为连贯又有严格隔离条件的三个区:宰前管理区(包括饲养圈、待宰圈)、屠宰加工区、病畜隔离管理区。各区之间应有明显的分区标志,并用围墙隔开,设专门通道相连;
(四)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疫检验室和检疫检验设施;
(五)备有适用的消毒药品、消毒设施,健全消毒制度;
(六)有完善的污水污物和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音等符合国家和全市环保要求;
(七)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八)有符合条件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
第九条 接触肉品的设备、器具和容器要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应使用无毒、无气味、不吸水、耐腐蚀的耐用无毒材料制作,其表面应平滑、无裂缝。禁止使用竹木器具和容器。
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便于清洗、消毒。
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选用不渗水的材料制作,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条 屠宰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能够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空气排放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屠宰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疫和品质检验机构,应具备检疫、检验工作所需的检疫检验室和相关化验设备,并有健全的检疫检验制度。配备经专业培训并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合格的动物检疫员及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清真屠宰的还应符合《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对于经当地民族事务委员会核准的少数民族聚集区,屠宰供应清真食品的经营性畜禽屠宰厂(点),应遵照少数民族习惯屠宰,并应具有屠宰吊挂设备、仰卧固定装置等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卫生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整体布局和规划工作。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布局应当合理、科学,符合我市城市建设整体规划,五环路以内不得新建畜禽屠宰厂、肉类加工厂。
第十四条 屠宰厂(点)定点验收工作由市农业局按照《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
九条、第
十条的规定执行。市农业局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内容,制定《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标准》。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经组织验收合格,颁发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