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三十二条、《
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本市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畜禽是指除猪以外的牛、羊、鸡、鸭、兔等主要家畜家禽。
第五条 畜禽的屠宰和检疫,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 除自宰自食的外,任何未经定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经营性屠宰生产。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七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设计和规划按照《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家畜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规范》、《鲜家禽肉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执行。
第八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具有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屠宰厂选址应在地势较高、干燥、水源充足、交通方便、无有害气体、灰砂及其它污染物、便于污水治理排放的地区。应当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地表水二级以上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至少500米以上;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94-1995)的充足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