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对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包括电视机、空调(不含中央空调),摄影摄像器材。
(2)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包括文印纸、复印纸、可移动存储设备。
(4)5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5)燃料。
(6)车辆。包括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皮卡车、摩托车(协议供货)。
2、服务类。车辆维修、加油、保险、银行代理服务(定点采购)、计算机通用软件(协议供货);2万元以上的办公通用印刷;50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1、对本部门单位的专用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由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1)救灾物资。
(2)防汛物资。
(3)抗旱物资。
(4)医疗设备和器械。
(5)广播电视设备。
(6)教学设备。
(7)计划生育设备。
(8)健身及康复设备。
(9)文艺设备。
(10)体育设备。
(11)警用设备和用品。
(12)各类专用汽车。
(13)网络设备。
(14)20万元以上的网络工程。
(15)锅炉。
(16)电梯。
(17)制装。
2、对本部门单位的以下专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级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药品、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灭火设备、5万元以上的宿舍家具;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3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专用软件;5万元以上的专
用类印刷、出版、图书;20万元以上的会展和社会中介服务,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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