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其中技术、经济评审专家应占到三分之二以上。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在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认证和执业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向财政部门推荐评审专家,创造条件,鼓励支持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六、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单独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具体运作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要求,采购公告、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为我省指定的免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全省所有的采购信息必须在上述指定媒体上发布。
八、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系指省本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市州财政状况不同,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项目和限额标准,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区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法》,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规定,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把执行情况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采购执行结果要及时反馈报告。采购工作必须有同级审计、监察部门参与。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