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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失效]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林业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划的大骨节病病区进行重点扶持。
  教育、广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检、盐务部门要负责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的监管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三)强化法制,严格管理。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地方病防治事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及本部门和单位承担的防治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资金。要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沼气池建设等资金,综合发挥其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改革和调整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
  (六)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要坚持科研为防治工作服务的方针,针对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
  六、考核评估
  要切实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估。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防治工作经费的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的落实与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要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各项策略、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对完成规划目标任务好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对未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批评;对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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