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加大对欠发达县扶持力度。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扶持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按照2005年各县(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排序情况,确定10个经济欠发达县(义县、建昌县、彰武县、喀左县、西丰县、凌源市、朝阳县、北票市、建平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在扶贫开发、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民生方面的支出予以重点倾斜。除国家明文规定外,省、市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对欠发达县不再要求配套。对欠发达县农村水利、公路、电信网、电网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予以优先安排。省重点扶持欠发达县实施扶贫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整村推进扶贫和移民扶贫,促进贫困人口尽快脱贫致富。
四、切实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
(21)加大省、市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省、市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县域经济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相应的组织体系,定期研究解决县域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22)加强县乡领导班子建设。坚持高标准选好配强县(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切实把政治素质好、统筹协调能力强,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县 (市、区)、乡(镇)党政正职岗位。充分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县乡领导班子成员岗位特点和要求的考核办法。严格控制县党政正职任期内的职务变动,县(市、区)党政正职原则上要在同一岗位任满一届,除工作特别需要或有特殊情况的,届中一般不做调整。实行市委全委会审议表决县(市、区)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县(市、区)党政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市委常委会提名,市委全委会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建立县(市)党政正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在同一县(市)党政正职岗位连续工作7年以上和在同一县(市)的党委书记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干部,确属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可提任副市级干部,并应在县(市)党政正职岗位上继续工作3年以上。少数重点县(市、区)党委主要领导可由副市级领导兼任。加大公开选拔县 (市、区)党政副职领导干部的工作力度,并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县(市、区)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搞好基层组织建设,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