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对县域工业企业实行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在现行规定折旧(摊销)年限基础上,按照《政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5]17号)的有关政策要求,以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摊销)年限、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县域工业企业发展。对于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自建生产用房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收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全额留在小城镇。鼓励中心城市产业向县域转移,市区的企业搬迁落户到县域的,其市内腾出的土地优先纳入城市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并给予合理补偿。
(14)加强金融服务。对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县域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适应县域经济特色的信贷管理体系,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探索实行综合授信制度,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适度发放信用贷款,对负债率低、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市场潜力、管理规范的企业适当放宽对抵押或担保的要求。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利用贷款利率浮动有效覆盖风险和支持县域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作用,扩大现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两年内全省农村信用社支持县域经济净增贷款200亿元。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信贷支持,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发展征信中介机构,鼓励民营担保机构发展和企业的互保、联保,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5)改进建设用地管理。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科学调整和修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土地整理置换机制,充分挖掘闲置土地、工矿废弃地、低效用地等土地资源,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出让、转让、作价入股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原建设用地转为耕地的,可适当增加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证农村基础设施、县城及中心镇、县域重点项目和产业集群、农业园区、重点农产品加工业所需建设用地。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农业园区内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视为农业建设用地。
(16)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以外,允许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没有注册资金限制的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第一、第二产业生产经营及高新技术研究和技术服务,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或经授权以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可申请冠“辽宁”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的科技企业以及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总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可申办企业集团。支持农林土特产品注册商标。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县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