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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11)实行财政鼓励支持政策。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中规定的省对县共享税收定比增量全额返还等八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对涉农城区和郊区,以2005年为基期年,2006年至2010年,实行省共享税收定比增量部分返还政策。省返还比例按照各区涉农程度确定,即按照各区第一产业增加值占本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和农业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的比重两项指标加权确定。
  规范和完善省、市对县(市)的财政体制,县(市)新办企业增加的税费收入,市原则上不参与分享,把增加的收入和财力全部留给县(市),建立县(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机制;在保持现行省对下财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对各类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等实行由省对县(市)直接补助、直接拨款的办法;选择部分县实施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实行保运转、重激励、促发展的转移支付政策,在确保县乡政权运转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省对县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与县乡税收收入增长、市对县乡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县乡精简机构和人员等因素挂钩的办法。
  “十一五”期间,省、市综合运用财政专项资金、以奖代补、贴息和信用担保等手段,加大对县域二三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省财政安排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县城及其工业园区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贴息或补助,鼓励企业向县域工业园区集中,培育县域主导产业及其产业集群,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流动和集聚。
  (12)扩大县(市)经济管理权限。根据区域经济布局和各市实际情况,在市管县体制不变的前提下,认真总结县域经济改革综合试点经验, “十一五”前两年,选择15个发展县域经济重点县(新民市、普兰店市、长海县、海城市、抚顺县、本溪满族自治县、东港市、凌海市、大石桥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辽阳县、铁岭县、凌源市、大洼县、绥中县)作为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改革试点,待取得经验后,争取2008年在全省铺开。试点县(市)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计划,直接审批试点前由市审批的政策性税收减免,直接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利用国家和省资金的项目,直接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海域使用申请等。试点县(市)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建立省直各有关部门与试点县(市)对口部门联系制度,提高对口部门业务工作水平;认真研究和解决试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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