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
(十四)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领域中的欺诈行为。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商业欺诈行为的监控,强化执法协调,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定性、早查处,防止对群众利益构成更大损害。
(十五)建立反商业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执法协调和社会联防体系;构建反商业欺诈预警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监管;加强政府引导,开展反商业欺诈行为宣传教育;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结合行业和地方特点,搞好其他专项整治。
(十六)积极开展低速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完善低速车辆在生产、销售、挂牌入户和使用方面的政策法规,取消不合理收费,解决“黑车”上路的问题,从根本上遏制无牌无证车辆蔓延的趋势;加强车辆产品审查和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汽车准入制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改装、买卖伪劣车辆和配件及伪造车辆合格证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继续加大对制售假劣建材、汽车配件、卷烟、酒类、边销茶等产品及其商标和包装物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和毒鼠强反弹势头。开展手机市场专项整治,查禁走私和以旧充新手机。
(十八)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严格进出口物流监控,严厉打击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建立打击走私贩私的长效机制。
(十九)贯彻实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维护财经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打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化肥价格、涉农收费、教育收费、医药价格、电力价格的专项检查,整治商业促销和通信业务经营中存在的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农村经纪人的经纪行为。
(二十)取缔地下钱庄和变相期货市场,打击非法集资和银行卡短信诈骗。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外汇资金流动的监控,打击和防范逃汇套汇、网络炒汇以及洗钱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打击地下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