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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经营量较小、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从事附营业务的企业,通过撤并、转让、出售、租赁、承包等方式,退出国有资本。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关闭解散。符合破产条件的,要依法破产并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
  (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改革方案要科学论证,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监管,认真清产核资,维护所有者权益。对转让、出售、破产的企业,要严格审批制度,按程序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并依照《公司法》的要求,明确控股、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监督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实行民主决策,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
  (七)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竞聘上岗、择优任用的人事制度。借鉴中央储备粮企业的组织管理模式,对承担中央、省级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委派制。企业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新的用工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由企业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工资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四、认真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扶持政策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清理旧欠、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措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对一时变现不了的,可与农业发展银行协商进行抵押贷款,筹措职工安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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