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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制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和分流安置等所需资金通过省上下拨专项补助、市州和县区财政补助、企业变现资产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省上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包干使用。市州和县区政府要积极落实补助资金,指导和协调企业通过清理旧欠、变现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所需资金落到实处。
  三、大力推进以产权多元化为主的企业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按照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彻底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一)按照合理布局、保留骨干、促进流通产业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现有仓储设施等资产为依托,大力推进以股份制为主、产权多元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在粮食主产区、粮食贸易集散地和消费集中的大中城市,布局改造和重组部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
  (二)承担中央、省级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省、市粮食骨干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为加强市、县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要求,各市州、各县区原则上最多组建一个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中,市州所辖区不再单独组建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业务由市州统管。地处偏僻、人口较少的县,由市州酌情进行布局调整,可不再组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三)改革重组后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与其他所有制主体联合,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形成兼顾城乡、布局合理的新的粮食流通网络。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分流人员和个体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进行跨地域、跨所有制的强强联合、产供销联合、优势或优质资产联合;鼓励和支持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运输、科研单位以及农民建立联合体,逐步实现粮食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培育一批带动农民增收、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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