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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6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市州政府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二)市州人民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情况,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
  (三)统计队伍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四)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选择2-3个市州进行巡查。
  (二)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成员。
  (三)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拟发巡查通知。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写出巡查报告。
  (六)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 巡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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