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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十)数据发布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应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发布。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统计专业知识,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省、市、县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4至10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形成巡查报告,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党组审定后,通报巡查结果。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部门统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被巡查单位意见,及时与被巡查单位沟通情况。
  第七条 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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