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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2006)


  民航海南安监办(美兰机场、凤凰机场)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空难,航空器、机场事故,大量航班延误造成人群聚集事件,以及应急航空运输保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紧急状态下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紧急状态下的食品、药品监管;

  2.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

  3.因药品和医疗器械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大型文艺演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引发的停演、停赛等。

  省信访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信访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省地震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地震灾害,火山爆发的预防、预报,以及灾害现场应急救援保障。

  省林业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森林火灾,野生动植物灾害,涉及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侵害事件。

  省金融办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

  2.因兑付和金融机构撤销(关闭)以及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引发的债权人、股民恐慌挤兑事件;

  3.金融机构重大被盗、被抢事件和特大诈骗事件;

  4.支付清算计算机系统事故的危机处置;发行库、发行基金调运、供应危机和金融机构大面积支付危机的处置。

  省建设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建筑物倒塌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城市供气系统事故和城市桥梁事故的处置和修复。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

  2.赤潮灾害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渔船及渔业水域污染、海洋工程和海洋倾倒污染),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电网停电事故,以及应急电力供应保障;

  2.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物资(专用、通用物资)以及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征用、调度;

  3.制定恢复重建经济政策,制定市场监控、价格紧急措施和非常措施等。

  省商务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保障,紧急进口事项。

  省财政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将省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日常应急管理费用、预案编制修订审查费用和预案大型演练费用等);大型综合演练单独按项目预算安排,一般演练在正常工作经费中列支。将省级负担的应急准备金在省长预备费和救灾资金中列支。

  2.费用的紧急拨付(救援队伍启动费用、现场救援费用、紧急生产启动费用、应急设备物资调运准备金、征用非政府设备物补偿金和赔偿金、受灾居民伤病医治、生活补助金等)。

  省气象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气象灾害预报、预警。

  省民政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饮用水和食品、粮食等救助;

  2.避难场所的准备和确定;

  3.帐篷调配和临时房屋的征用;尸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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