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已于2006年5月15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2006年5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如下修改:
一、第2.1.3条修改为:“在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海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海南省专项应急指挥联动中心的牌子,增加办公厅应急管理的职能。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二)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
(三)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四)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五)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六)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八)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九)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2.4:“部门应急直接责任分工
省公安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
2.人质绑架;
3.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质造成的危机事件;
4.火灾;
5.爆炸及爆炸物恐吓;
6.计算机病毒攻击;
7.道路交通事故;
8.恐怖袭击事件;
9.劫机事件;
10.人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11.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
12.事故灾难;
13.灾害现场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围观人群疏散和控制;
14.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各类突发事件中涉外、涉侨事务的处理。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核事故、核辐射事故,放射性污染物事故,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域、流域性恶性水污染、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破坏事故等;
2.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