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行为;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4、违反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5、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
6、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涉及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局监察处履行督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实行分类办理:
1、即办:对简单的可当即解决的投诉事项,直接予以解答、解释或解决;
2、转办:对不能当即解决的一般投诉事项,涉及行政机关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发《行政许可督办通知书》、电话督办等形式督促办理;
3、查办:对重点投诉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局属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由局监察处直接调查处理;
4、呈办:对具有一定影响,涉及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突发事件,呈有关领导批示后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务局机关公务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许可督办通知单
┌─────────┬───────────┬───────┬───────────┐
│投 诉 人 │ │投诉时间 │ │
├─────────┼───────────┼───────┼───────────┤
│投诉人地址 │ │投诉人电话 │ │
├─────────┼───────────┼───────┼───────────┤
│许 可 事 项 │ │督 办 人 │ │
│承 办 部 门 │ │ │ │
├──┬──────┴───────────┴───────┴───────────┤
│ │ │
│投 │ │
│诉 │ │
│内 │ │
│容 │ │
│ │ │
├──┼──────────────────────────────────────┤
│督 │ │
│办 │ │
│结 │ │
│果 │ │
├──┼──────────────────────────────────────┤
│领 │ │
│导 │ │
│批 │ │
│示 │ │
├──┼──────────────────────────────────────┤
│备 │ │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