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2、工作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行为;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4、违反政务公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5、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
  6、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涉及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局监察处履行督察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实行分类办理:
  1、即办:对简单的可当即解决的投诉事项,直接予以解答、解释或解决;
  2、转办:对不能当即解决的一般投诉事项,涉及行政机关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发《行政许可督办通知书》、电话督办等形式督促办理;
  3、查办:对重点投诉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局属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由局监察处直接调查处理;
  4、呈办:对具有一定影响,涉及面广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突发事件,呈有关领导批示后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水务局机关公务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许可督办通知单

┌─────────┬───────────┬───────┬───────────┐
│投 诉 人     │           │投诉时间   │           │
├─────────┼───────────┼───────┼───────────┤
│投诉人地址    │           │投诉人电话  │           │
├─────────┼───────────┼───────┼───────────┤
│许 可 事 项    │           │督 办 人   │           │
│承 办 部 门    │           │       │           │
├──┬──────┴───────────┴───────┴───────────┤
│  │                                      │
│投 │                                      │
│诉 │                                      │
│内 │                                      │
│容 │                                      │
│  │                                      │
├──┼──────────────────────────────────────┤
│督 │                                      │
│办 │                                      │
│结 │                                      │
│果 │                                      │
├──┼──────────────────────────────────────┤
│领 │                                      │
│导 │                                      │
│批 │                                      │
│示 │                                      │
├──┼──────────────────────────────────────┤
│备 │                                      │
│注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