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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执行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为出发点,紧密围绕全局的重大决策,围绕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服务水务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条 开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通过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和群众满意度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条 局监察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各种组织的投诉,承办市监察局移交的投诉事件的处理和临时交办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 局监察处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1、具体负责对全局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严格执行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的情况和群众满意度情况进行效能监察。
  2、督促、协调各有关单位处理超过审批时限和群众不满意的审批事项。
  3、认真做好督查记录,不定期将督查情况以专刊形式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五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程序由监督检查、分类办理、调查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1、监督检查
  监察处将与行政许可网上审批联网,随时查看或询问办理行政审批的情况,并认真做好督查记录。
  2、分类办理:
  监察处对超过审批时限、不满意的行政许可件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对其它进行分类处理。
  3、调查处理:
  对有关事项调查核实后,对确实有问题的公务员视不同情况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若干试行规定》、《北京市水务局违反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监察处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投诉予以受理:
  1、不依法行政、不执行局党组、局领导班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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