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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违反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北京市水务局违反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04年6月3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
  第四条 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或审核完毕,给当事人的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越权办理许可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的;
  (四)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索贿受贿的。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给予相应处理。
  1、对违反第三条(一)款的,责成承办人予以改正,并向当事人道歉;
  2、对违反第三条(二)款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违反第三条(三)款的,对承办人给予调离本岗位;
  4、对违反第三条(四)款的,给予停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辞退。
  第六条 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的上一级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是次要责任。领导责任要按有关规定一并追究。
  第七条 我局实行行政许可责任制,谁办理、谁负责。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务员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时,须经主管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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